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怎么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20 14:30
最近有票友问我,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怎么办?今天我来详细给大家讲解这个问题。在我们收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时候,要经过详细的研究,看看这家公司的背景咋样,经过评估人为这家公司靠谱了才收这家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票,否则很危险。

一、与前手协商退票

这个一般看前后手关系如何,看前手是否强势,不是所有人都能协商成功。尤其很多前手是个人转手,对方只是赚了个中间差,也没钱。

二、与承兑人协商

关于财务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4点建议,这往往是不予兑付时最好的解决办法。但如果连5万,20万承兑汇票都不能兑付的话,那协商基本也无用,何况是再次违约。

三、给予舆论压力

这年头,很多难事一旦通过微信转发舆论曝光形成社会影响后,解决速度往往比司法、政府快多了。新闻曝光似乎成了包治百病的良方。昨天的微信圈爆转就起到了一定效果。

四、行使票据追索权

追索权,即指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

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行使追索权时注意细节:

一、关于拒绝付款证明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是对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证明方式。为使持票人能够确实获得拒绝证明,票据法特别将出具拒绝证明规定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项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所以,如果要追索,请勿错过权利期限

最后,提醒广大企业朋友注意:

财务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实是有差异的,区别在于一个是银行信用,一个是企业集团信用。因此,财务公司的银票实际是类似介于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之间的票据。

虽然企业集团在国内的信用度是很高的,大多数财务公司银票都是能如期兑付的,但通过这个事件可以看到财务公司票据的风险。并且该事件后续会影响到财务公司银票的流通性,因此再次收这类票时请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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